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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88.02.27
【期号】= 15
【标题】= 张延荣违法乱纪受处理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纪江
【专栏】=
【正文】=
 

张延荣违法乱纪受处理

纪江  (1988.02.27)

   张延荣违法乱纪受处理
    张延荣在任市外贸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触犯刑律,非法拘禁
他人,并以权谋私,受到处理。
    1986年3月至9月,张延荣在组织审查外贸局外贸公司三名职工的
经济问题中,指派专人与他们“同住”,进行监视。规定被审查对象
交待问题期间不能回家;不能与外人接触;不能会见亲属;不能离开
拘禁处所等。致使职工李某被非法拘禁52天,岳某被非法拘禁160余
天,李某被非法拘禁133天。1987年3月,张对被认为有经济问题的东
茂综合商店一位副经理,也采取上述方法和手段,将其非法拘禁113
天。另外,张延荣还利用职权,私招滥用临时工40名,安排了他的18
名亲属,造成恶劣影响。
    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定,张延荣已触犯刑法第143条第一款
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张延荣的犯罪情节,因认罪态度较好,
市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市委决定并报省纪委批准,撤销了张延荣的
外贸局党组书记职务,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撤销其外贸局局长职务。
 (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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