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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88.01.01
【期号】= 8
【标题】= 垦利县法院审理首起治安行政案件  维持裁决 原告败诉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张振华
【专栏】=
【正文】=
 

垦利县法院审理首起治安行政案件  维持裁决 原告败诉

张振华  (1988.01.01)

   垦利县法院审理首起治安行政案件
    维持裁决 原告败诉
    垦利县人民法院最近公开审理了我市第一起治安行政案件。对被
告的市公安局的裁决,依法进行了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决的裁定。原
告吴振民败诉。
    所谓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等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
政处罚决定或其它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1987年6月16日,垦利县永安乡十三村农民吴振民不服从统一安
排的浇地次序,擅自挖沟搬管,强行先浇自己的责任田。被制止时,
他恼羞成怒,用铁锨砍断水泵电机的电缆线,四村村民吴振东对其行
为非常气愤,上前阻止,并让其将已拉闸的电缆线接上,吴振民不但
不听,又将电闸砸坏,把吴振东打伤。
    垦利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吴振民治安拘留10
天,赔偿吴振东经济损失294.14元。吴振民不服县公安局的裁决,
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对其申诉认真复核,在作出驳回申诉
,维持原裁决的同时,又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对吴振民处以罚款50元
。吴更不服,遂向垦利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认真审查,依法作出维持市公安局裁
决的裁定,原告吴振民败诉,负担诉讼费30元,此案到此审理终结。
   (张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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