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8.01.01 |
【期号】= 8 |
【标题】= 垦利县法院审理首起治安行政案件 维持裁决 原告败诉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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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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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张振华 (1988.01.01)
垦利县法院审理首起治安行政案件 维持裁决 原告败诉 垦利县人民法院最近公开审理了我市第一起治安行政案件。对被 告的市公安局的裁决,依法进行了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决的裁定。原 告吴振民败诉。 所谓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等当事人不服国家行政机关的行 政处罚决定或其它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 1987年6月16日,垦利县永安乡十三村农民吴振民不服从统一安 排的浇地次序,擅自挖沟搬管,强行先浇自己的责任田。被制止时, 他恼羞成怒,用铁锨砍断水泵电机的电缆线,四村村民吴振东对其行 为非常气愤,上前阻止,并让其将已拉闸的电缆线接上,吴振民不但 不听,又将电闸砸坏,把吴振东打伤。 垦利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吴振民治安拘留10 天,赔偿吴振东经济损失294.14元。吴振民不服县公安局的裁决, 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对其申诉认真复核,在作出驳回申诉 ,维持原裁决的同时,又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对吴振民处以罚款50元 。吴更不服,遂向垦利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认真审查,依法作出维持市公安局裁 决的裁定,原告吴振民败诉,负担诉讼费30元,此案到此审理终结。 (张振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