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8.12.21 |
【期号】= 82 |
【标题】= 如此“夫妻”法不容 |
【版次】= 03 |
【版名】= |
【作者】= 付建生 |
【专栏】= |
【正文】= |
付建生 (1988.12.21)
如此“夫妻”法不容 河口区孤岛镇有这样一对“夫妻”。男的景在勇,36岁,系该镇 东方红旅社职工;女的袁会秋,24岁。一年前,他们生了一个男孩。 从表面看来,这对“夫妻”好象也恩恩爱爱,日子似乎也顺顺当当。 然而,一封控告信,打破了他们的鸳鸯梦。11月初,河口区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传讯他们时,双双发出了“我有罪”的哀叹。 原来,景在勇早在1973年12月就在原籍邹平县高洼村与成兰英结 婚,两个孩子也都10多岁了。1985年9月,他在孤岛镇与个体理发店 的袁会秋相识,并经常给她帮帮忙。开始,袁会秋每次都要给他送上 几束感激的目光。可是不几天,景在勇“帮忙”的频率加快了,而袁 会秋感激的目光也演变成脉脉含情的盈盈秋波了。后来,袁会秋来到 邹平景在勇家,引起了成兰英的猜疑和村里人的议论。可这些并未使 景、袁二人有所收敛。景在勇不顾父母的责骂、妻子的规劝、孩子的 泪脸,坚决要与妻子离婚,并把家里的大批粮食、棉花和耕牛全部变 卖,分文也没给妻儿留下。1986年2月,景、袁二人公开同居,一年 之后,一个小男孩降生了。此后,袁会秋曾三次跟景在勇回到高洼村 ,而每次她都蛮横地赶成兰英回娘家去,而且竟唾沫飞溅地说:“这 个家是我的!” 毕竟,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此“夫妻”,理所不通,法更不 容。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第180条,认定他们构成重婚罪 ,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这对置社会公德于不顾,视法律如儿戏的“ 夫妻”,必定受到法律的严厉治裁。 (付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