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8.01.09 |
【期号】= 10 |
【标题】= 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将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 |
【版次】= 03 |
【版名】= |
【作者】= 丁海螺 李竹辉 |
【专栏】= |
【正文】= |
丁海螺 李竹辉 (1988.01.09)
我市机动车辆交易将得到有效地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 暂行决定》,最近,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凡在本市出售、购买、串换计划外新汽车和旧机动车的机关 、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 “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所”验证盖章,方可到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 车管部门办理移动手续,否则,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立户或过户; 二、汽车交易必须照章纳税,接受监督管理。不准无照经营,不 准非法转手倒卖,不准将指令性计划内产品议价销鲁,不准倒卖计划 指标,购销合同、发票和提货证; 三、车辆交易双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旧不超新、以质论价 的原则,协商议价,禁止哄抬价格,弄虚作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销售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 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丁海螺 李竹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