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8.01.09 |
【期号】= 10 |
【标题】= 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 东营区法院对鲁光照像馆依法做出裁决 |
【版次】=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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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文盛 |
【专栏】= |
【正文】= |
尹文盛 (1988.01.09)
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 东营区法院对鲁光照像馆依法做出裁决 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垦利县宫兰胜诉讼东营商业街鲁光照 相馆侵犯公民肖像权案,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被告鲁光照 像馆诚恳地向原告赔礼道歉,如数退还底片和照片,承担全部诉讼费 用。 去年7月30日上午,垦利县教育局宫兰胜来基地为孩子拍摄九周 岁纪念照。正在营业的鲁光照像馆摄影员拍照后,约定7天后来取。 当宫取照片时,该馆工作人员谎称照片被人偷走,答应以后补洗。事 后,宫兰胜几次索要都没有结果。 两个月后,宫兰胜因事来基地,无意中发现男孩的纪念照被放在 鲁光照相馆的广告橱窗中当作展品,他再次索要,竟被该馆人员撵了 出来。面对这种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宫兰胜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 出了诉讼。经审判人员调查,确认鲁光照相馆违犯《民法通则》第一 百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公民肖像”的规定,依法做出了裁决。 (尹文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