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


【日期】= 1988.01.09
【期号】= 10
【标题】= 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  东营区法院对鲁光照像馆依法做出裁决
【版次】= 04
【版名】=
【作者】= 尹文盛
【专栏】=
【正文】=
 

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  东营区法院对鲁光照像馆依法做出裁决

尹文盛  (1988.01.09)

   公民肖像权不容侵犯
    东营区法院对鲁光照像馆依法做出裁决
    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垦利县宫兰胜诉讼东营商业街鲁光照
相馆侵犯公民肖像权案,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裁决。被告鲁光照
像馆诚恳地向原告赔礼道歉,如数退还底片和照片,承担全部诉讼费
用。
    去年7月30日上午,垦利县教育局宫兰胜来基地为孩子拍摄九周
岁纪念照。正在营业的鲁光照像馆摄影员拍照后,约定7天后来取。
当宫取照片时,该馆工作人员谎称照片被人偷走,答应以后补洗。事
后,宫兰胜几次索要都没有结果。
    两个月后,宫兰胜因事来基地,无意中发现男孩的纪念照被放在
鲁光照相馆的广告橱窗中当作展品,他再次索要,竟被该馆人员撵了
出来。面对这种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宫兰胜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
出了诉讼。经审判人员调查,确认鲁光照相馆违犯《民法通则》第一
百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公民肖像”的规定,依法做出了裁决。
    (尹文盛)

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