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8.04.09 |
【期号】= 21 |
【标题】=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立 从四月一日起开展仲裁业务 |
【版次】= 01 |
【版名】= |
【作者】= 高国伟 |
【专栏】= |
【正文】= |
高国伟 (1988.04.09)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立 从四月一日起开展仲裁业务 为尽快完善劳动制度配套改革,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我市及县区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筹备,现已基本具备了 办公、办案条件,从4月1日起正式开展仲裁业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按照法定的处理程序,依据国家法律和劳动 法规,独立行使仲裁权。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 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其调解书和仲裁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 行政部门,根据仲裁委员会所授权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由于实现劳动权 力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是在有效期限内因履行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 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同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和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般应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确实不愿调解的,可向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 事人应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将开展有关劳动争议咨询服务。 (高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