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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88.04.09
【期号】= 21
【标题】=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立  从四月一日起开展仲裁业务
【版次】= 01
【版名】=
【作者】= 高国伟
【专栏】=
【正文】=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立  从四月一日起开展仲裁业务

高国伟  (1988.04.09)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成立
    从四月一日起开展仲裁业务
    为尽快完善劳动制度配套改革,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我市及县区都建立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过筹备,现已基本具备了
办公、办案条件,从4月1日起正式开展仲裁业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按照法定的处理程序,依据国家法律和劳动
法规,独立行使仲裁权。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
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其调解书和仲裁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
行政部门,根据仲裁委员会所授权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由于实现劳动权
力和义务而发生的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是在有效期限内因履行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指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
人、计划内临时工、季节工、轮换工同企业行政发生的劳动争议)和
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一般应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一方确实不愿调解的,可向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当
事人应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将开展有关劳动争议咨询服务。
          (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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