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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88.05.07
【期号】= 25
【标题】= 谈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改革问题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孙明仁
【专栏】= 问题探讨
【正文】=
 

谈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改革问题

孙明仁  (1988.05.07)

   谈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改革问题
    市劳动局 孙明仁
    去年以来,全市75%以上的企业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用合同
形式确定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如何保证合同的实现,笔者认为
。企业内部分配十分重要。下面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改革问题作以下
探讨。
    一、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原则
    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同时,应同落实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
点和实际情况出发,不要照搬国家机关的模式;要随其经济效益挂钩
浮动;要瞻前顾后,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要留有余地
,以丰补歉。总之,要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
    二、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办法,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结合企业的实
际情况制定。
    1、积极推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对于产、供、销正常,生产任
务饱满、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多种定额和统计、验收等基础工作搞得
比较好、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搞得比较先进的企业,均可实行超定额计
件工资制。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不再提取奖励基金。
    计件工资的适用范围,要根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劳动特点来确定
。在机械化程度较低而以体力劳动或手工操作为主的企业或工种,适
宜这种办法。而对机械化程度比较高的企业,产品数量的多少在相当
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技术装备水平。因此,不宜使用这种办法。
    根据生产、劳动条件和管理水平的差别,计件工资可分为若干不
同形式。按照考核,计件工资的划分,可分为直接无限计件、有限计
件、超额计件、累进计件和包工工资等。
    2、认真推广浮动工资制(即效益工资)。对于已建立健全了经
济责任制的企业,如编制定员、劳动定额、劳动纪律、劳动考核、物
耗标准、质量检查、安全生产、成本核算等方面都有一套科学的制度
和相应的措施,可以制定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
、班组和个人、而且还要加强记录统计,以此作为工资浮动的依据。
    实行浮动工资的范围要全面考虑,进行具体分析,决不能一刀切
。国营企业实行浮动工资,首先必须以本企业的工资标准为基础。其
次要根据企业实现的人均月利润多少,规定分档递减提成率。再次要
根据浮动工资范围的不同,规定浮动工资的最高限额。对于超过最高
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累进调节税。最后,实行浮动工资要发挥经
济杠杆作用,不仅要随着企业生产(经管)成果的增长而上升,而且
要随着企业生产(经管)成果的减少而下降。这样才能促使企业和职
工努力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3、建筑企业可继续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制。过去,我市
建筑企业已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
后可继续试行。但是,考虑到总产值指标存在的严重缺点,必须对这
种办法加以完善,应实行以不变价格计算的建筑产值为主,并结合质
量和竣工面积挂钩的办法。为使建筑企业的产值大体上反映社会必要
的劳动消耗量,建筑工程项目应该认真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以克服
现行挂钩办法可能带来的建筑材料浪费、工期拖延等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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