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8.06.11 |
【期号】= 30 |
【标题】= 保护环境 防治公害——谈谈《环境保护法》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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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永海 |
【专栏】= |
【正文】= |
徐永海 (1988.06.11)
保护环境 防治公害 ——谈谈《环境保护法》 ·徐永海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 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 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环境保护法》就是在环境保护 领域里的法律、条例、规定、标准等法规的总称。它是保护和改善环 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合理利用资源的准则,是为人民创造良好 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人类要不断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就要进行工农业生产等 。这些活动可以创造物质,也会污染环境。比如,工厂生产产品,就 要消耗资源,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开发和建设需要占用土 地,破坏森林。植被,影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繁殖。如果安排不当 ,就会对人类的生存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 需要有强制性的规则约束,需要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 调发展。发展生产同保护环境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又互相促进的。 不注意保护环境,甚至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是错误的。只有把 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协调前进,才是唯一 可行的正确的做法。 另一条基本原则是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综合治理。在开发建设 的前期就解决污染问题,坚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 还有一条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 。污染者给社会造成了负担,就要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排污超标 收费”就是这个原则的重要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