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8.11.12 |
【期号】= 71 |
【标题】=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第一起劳动争议案 |
【版次】= 03 |
【版名】= |
【作者】= 高国伟 |
【专栏】= |
【正文】= |
高国伟 (1988.11.12)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第一起劳动争议案 10月22日上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了市油田建设工 程公司职工卢滨被辞退、解除合同一案。 合同制工人卢滨,因无照私开该公司汽车并将汽车启动机损坏, 该公司对其作出了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本人认为处理不 当,提出仲裁申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全面调查、多 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了维持油建公司对卢滨给予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决定的裁决。 此案的审理是严格按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省 政府《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的。它标志着政府机关开始由单纯使用行 政手段转变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来控制和调节劳动经济管理的 运行机制,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用法律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在我省尚属首次。 (高国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