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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89.01.18
【期号】= 90
【标题】= 从1988年10月1日起  国家开始征收印花税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杨荣寅 焦季平
【专栏】=
【正文】=
 

从1988年10月1日起  国家开始征收印花税

杨荣寅 焦季平  (1989.01.18)

   从1988年10月1日起
    国家开始征收印花税
    1988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
行条例》。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
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并由凭证
的书立、领受人负责缴纳。印花税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
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有五大类:(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
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等合
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
、版版、商标等专用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三)营业帐
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四)权利许可证、工商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五)经财政部确定
征税的其它凭证。
    印花税实行纳税义务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
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的办法。贴花的标准是:(一)财
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二)加工承揽
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按合
同或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所
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四)借款合同按合同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贴花;(五)财产保险合同按合同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六)
记载资金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其它帐簿及权力许可证照每件贴花五元。
      (杨荣寅 焦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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