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


【日期】= 1989.02.25
【期号】= 101
【标题】= 对私营企业贷款不亮红灯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专栏】= 政策窗
【正文】=
 

对私营企业贷款不亮红灯

  (1989.02.25)

   对私营企业贷款不亮红灯
    《农民日报》载:作为农村金融部门的农业银行,坚持把支持私
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8年农行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
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
场地和必要的设施的私营企业均有资格向所在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主要解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不足部分,
商业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
握在6个月以内,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贷款额度控制在自有流
动资金的30—50%以内。
    私营企业借款要向银行提供一定抵押物、或有保证人进行担保,
要按照银行要求建立营本帐册并定期向银行报送有关财务活动、分析
情况资料及各种报表,接受银行监督管理。

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