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89.02.25 |
【期号】= 101 |
【标题】= 对私营企业贷款不亮红灯 |
【版次】= 02 |
【版名】= |
【作者】= |
【专栏】= 政策窗 |
【正文】= |
(1989.02.25)
对私营企业贷款不亮红灯 《农民日报》载:作为农村金融部门的农业银行,坚持把支持私 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8年农行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 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持有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核发的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 场地和必要的设施的私营企业均有资格向所在地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贷款主要解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不足部分, 商业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3个月以内,工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掌 握在6个月以内,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贷款额度控制在自有流 动资金的30—50%以内。 私营企业借款要向银行提供一定抵押物、或有保证人进行担保, 要按照银行要求建立营本帐册并定期向银行报送有关财务活动、分析 情况资料及各种报表,接受银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