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0.01.17 |
【期号】= 195 |
【标题】= 确保修车质量 防止资金外流 市直驻西城单位实行车辆定点修理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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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1.17)
确保修车质量 防止资金外流 市直驻西城单位实行车辆定点修理 本报讯 为解决修车“满天飞”质量难保证和资金浪费外流的问 题,市财政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元月一日起,首先对驻西城 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试行定点修理。通知规定如下:一、实行定点 修车的范围和地点:凡是驻西城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编以内的车辆都 要实行定点修理。定点修理厂: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汽车修理厂。 二、驻西城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凡符合我市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中有关车辆三保、大修规定的。如果需要修理。首先由单位写出申请 报告(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定点 修理厂。由定点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检验审定,提出修理意见。再报财 政审批修理费用预算。车辆进厂修理,厂方要保质保量及时将车修好。 三、对于定点修理厂由于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不能修理的车辆 ,由厂方负责联系修理和结算。凡不按以上规定擅自到定点厂以外的 厂家进行修理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负担。 四、修理费结算方式: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完备手 续后,车辆修理所需费用,由定点修理厂出据发票,财政部门具实将 修理费拨给修车单位,由单位与修理厂结算。列本单位经费支出。 五、对于单位车辆的正常修理(包括另配件购置)和一、二保养 ,也必须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包干 经费中解决。对于到定点厂以外的厂家进行修理和保养,所发生的费 用,单位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六、对于在执行任务途中,出现意外故障。确实不能回定点厂修 理的。由司机书面申请原因,乘车人写出书面证明。单位领导签署意 见后,财务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一律不准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