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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0.01.17
【期号】= 195
【标题】= 确保修车质量 防止资金外流  市直驻西城单位实行车辆定点修理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确保修车质量 防止资金外流  市直驻西城单位实行车辆定点修理

  (1990.01.17)

   确保修车质量 防止资金外流
    市直驻西城单位实行车辆定点修理
    本报讯 为解决修车“满天飞”质量难保证和资金浪费外流的问
题,市财政局最近发出通知,决定自今年元月一日起,首先对驻西城
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试行定点修理。通知规定如下:一、实行定点
修车的范围和地点:凡是驻西城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编以内的车辆都
要实行定点修理。定点修理厂:市劳动局技工学校汽车修理厂。
    二、驻西城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凡符合我市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中有关车辆三保、大修规定的。如果需要修理。首先由单位写出申请
报告(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送定点
修理厂。由定点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检验审定,提出修理意见。再报财
政审批修理费用预算。车辆进厂修理,厂方要保质保量及时将车修好。
    三、对于定点修理厂由于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不能修理的车辆
,由厂方负责联系修理和结算。凡不按以上规定擅自到定点厂以外的
厂家进行修理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负担。
    四、修理费结算方式: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完备手
续后,车辆修理所需费用,由定点修理厂出据发票,财政部门具实将
修理费拨给修车单位,由单位与修理厂结算。列本单位经费支出。
    五、对于单位车辆的正常修理(包括另配件购置)和一、二保养
,也必须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单位包干
经费中解决。对于到定点厂以外的厂家进行修理和保养,所发生的费
用,单位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六、对于在执行任务途中,出现意外故障。确实不能回定点厂修
理的。由司机书面申请原因,乘车人写出书面证明。单位领导签署意
见后,财务方可报销。否则财务一律不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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