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0.02.17 |
【期号】= 204 |
【标题】= 行政诉讼中的应诉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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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法长 |
【专栏】= |
【正文】= |
袁法长 (1990.02.17)
行政诉讼中的应诉 东营区法院院长 袁法长 行政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要出庭参加诉讼,也就 是作为被告出庭“打官司”,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应诉。在应诉中 ,不论行政机关或个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被 告的。行政机关不能因为某具体行政行为是某人而拒绝参加诉讼,其 法定代表人必须代表该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当然,法定代表人也可以 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理。 行政机关要使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得起审查,除在实体内容上 符合于行政、法律、法规以外,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行 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出具裁决书或决定书。二、对依法行 使管理职能中遇到问题的处罚或处理决定,应当引用行政法律、法规 ,没有法律、法规的,也可以引用规章。三、有些行政法律规定不服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决定,需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才 能起诉,上级行政机关应及时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四、行政处罚 或处理决定,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应向行政相对人交待起诉权。应 交待起诉权而没有交待,或者处罚、处理决定应发送受害人而不发送 给受害人,都是不正确的。五、建立行政文书档案,保存证据。根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将会把起诉书副 本发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十日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 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应当注意 以下问题: 一、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补充调查和收 集证据。弥补行政处理上的过失或不足。 三、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 得照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然,人民法院视为其没有执行判决,然后将依法执行。 四、根据人民法院的传唤及时到庭应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负有义务的认真履行: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拒绝履行判决、裁定,其法律后果对行政机关或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