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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0.02.03
【期号】= 200
【标题】= 我市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政法
【专栏】=
【正文】=
 

我市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政法  (1990.02.03)

   我市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明周、康宪宝诉姜传德房屋买卖纠
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双方所办房权证无
效。
    原告吴明周是东营区史口乡东二村农民,原告康宪宝系市体委司
机,被告姜传德系吉林省长白林业局十三林厂停薪留职工人,现在泰
安路经商。1986年6月他们经人介绍相识后,达成了一买卖房屋协议
,该协议约定:由吴、康二人将其座落在胜华路附近的15间房屋及院
落一并交付姜传德使用,房屋价款16万元,姜每年付款1.6万元,分
10年付清,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达成后,被告于1986年6
月、8月两次付给原告2.18万元,后来因被告资金困难,原告替被告
还银行贷款5666元。1987年6月后,双方因房屋修缮、增建及追要款
项等多次吵闹,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1988年春原告声言将房屋另卖
他人,被告姜传德得知后,抢先将房屋以4万元总价另卖他人。原告
得知后,于1988年5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将
该房产查封。就在审理期间,原告又与他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被
告则私自在房管部门办理房权证,原告也又以他人名义办理了房权证。
    东营区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于1988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被
告姜传德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
为,吴、康、姜三人在进行房屋买卖办理房权证时,违反了国务院颁
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行为显属不当。故双方
所订房屋买卖协议应予撤销,所办房权证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规定
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姜返还原告房屋15间,房产权归吴、康所有,撤
销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所办理的房权证无效;吴、康返还
姜已付买房款2.18万元,姜酌情付给吴、康房屋使用费20470元,偿
还吴、康代还贷款5666元;姜在使用房屋期间增建的传达室、厕所、
院墙等折价2000元由吴、康买取。
                      (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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