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0.02.03 |
【期号】= 200 |
【标题】= 我市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
【版次】= 03 |
【版名】= |
【作者】= 政法 |
【专栏】= |
【正文】= |
政法 (1990.02.03)
我市依法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 前不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明周、康宪宝诉姜传德房屋买卖纠 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双方所办房权证无 效。 原告吴明周是东营区史口乡东二村农民,原告康宪宝系市体委司 机,被告姜传德系吉林省长白林业局十三林厂停薪留职工人,现在泰 安路经商。1986年6月他们经人介绍相识后,达成了一买卖房屋协议 ,该协议约定:由吴、康二人将其座落在胜华路附近的15间房屋及院 落一并交付姜传德使用,房屋价款16万元,姜每年付款1.6万元,分 10年付清,付清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协议达成后,被告于1986年6 月、8月两次付给原告2.18万元,后来因被告资金困难,原告替被告 还银行贷款5666元。1987年6月后,双方因房屋修缮、增建及追要款 项等多次吵闹,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1988年春原告声言将房屋另卖 他人,被告姜传德得知后,抢先将房屋以4万元总价另卖他人。原告 得知后,于1988年5月26日向法院起诉。东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将 该房产查封。就在审理期间,原告又与他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被 告则私自在房管部门办理房权证,原告也又以他人名义办理了房权证。 东营区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于1988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被 告姜传德不服,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认 为,吴、康、姜三人在进行房屋买卖办理房权证时,违反了国务院颁 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行为显属不当。故双方 所订房屋买卖协议应予撤销,所办房权证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有关规定 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姜返还原告房屋15间,房产权归吴、康所有,撤 销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所办理的房权证无效;吴、康返还 姜已付买房款2.18万元,姜酌情付给吴、康房屋使用费20470元,偿 还吴、康代还贷款5666元;姜在使用房屋期间增建的传达室、厕所、 院墙等折价2000元由吴、康买取。 (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