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0.05.23 |
【期号】= 232 |
【标题】= 单位法人也能构成犯罪 |
【版次】= 03 |
【版名】= |
【作者】= 苏凤真 |
【专栏】= 以案说法 |
【正文】= |
苏凤真 (1990.05.23)
单位法人也能构成犯罪 人们一提起犯罪这一法律术语,总会想到公民(自然人)这一主 体。但是近几年来也有个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投机倒 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经 济环境,妨碍了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此类情况是否是犯罪? 能否用刑罚处理呢? 请看我省××市××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结的全省首起法人投机倒 把犯罪案件。该县无线元件厂厂长兼党委书记王××于一九八八年五 月至一九八九年三月间,先后四次擅自决定将本厂回收的黄金四千六 百零六点五克,以每克七十三元五角四分的价格卖给济南市“齐鲁金 店”,得款三十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九元七角五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价格,非法获利十六万一千六百八十三元七角五分。另外,王× ×还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至一九八九年一月,先后三次将国家拨给本 厂的氰化金钾三千五百克,倒卖给烟台市星光联合贵金属电镀公司, 得款十九万九千五百元,非法获利四万六千六百二十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 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经审理认为:王××为了本单 位这个小团体的“利益”,明知本单位无权经营黄金和氰化金钾销售 业务,而非法倒卖黄金和氰化金钾,为本单位非法牟取利益,且数额 特别巨大,已构成投机倒把罪。故依法对本案直接责任人王××,以 投机倒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对其非法所得 一切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罪犯王××深有感触地说:原以为非法倒卖是为集 体谋福利,没想到触犯了刑律、成了罪人。并表示服判不上诉。 (苏凤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