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0.07.07 |
【期号】= 245 |
【标题】= 参加防汛抗洪斗争是全民的义务 |
【版次】= 02 |
【版名】= |
【作者】= 路来武 |
【专栏】= 水法知识 |
【正文】= |
路来武 (1990.07.07)
参加防汛抗洪斗争是全民的义务 《水法》第38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 的义务。”这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 大家知道,防汛抗洪,征服自然,免除灾难,安居乐业,是自古 以来人类最大的愿望,千千万万的人民为了这项伟大的事业付出了艰 苦的劳动乃至宝贵的生命。人们通过长期实践,愈来愈深刻地认识到 ,防汛抗洪是群众性的活动,需要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个人以至小集 体是无法与大自然抗衡的,原因是滔滔洪水迅猛而来时,它所危及的 绝非一幢农舍,一亩良田,而是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它给人 类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给人们的心灵造成的创伤是严重的,洪水过 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也需要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有 些损失则是无法挽回的。大家所熟悉的黄河,在历史上曾给我国人民 带来过深重的灾难,被称为“中国之忧患”。解放后,在共产党的领 导下,治黄事业开始了新的纪元,依靠人民群众,除害兴利,建成了 防洪工程体系和人民防汛的体制,战胜了历年的洪水,改变了历史上 “三年两决口”的局面。所以,人类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 都必须团结奋战,群策群力,积极防汛战胜洪水,才能减少损失。为 此,《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这表明,防汛抗洪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一般性的工作任务,不再是可 参加可不参加,参加者光荣,不参加者可耻的道义上的任意行为,而 是公民人人必须参加的法律上的强行义务。所以,每个单位、每个公 民都应树立严格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投入到防汛 抗洪斗争中去。 (路来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