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0.08.04 |
【期号】= 253 |
【标题】= 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 我市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 |
【版次】=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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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政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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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宋政明 (1990.08.04)
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 我市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 本报讯 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农村 劳动力盲目涌入城市,最近,市政府决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 《许可证》制度。 制度规定,除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制工人, 仍按规定办理外,使用其他农村劳动力一律要办理《务工许可证》。 其具体签发范围是:外地农村各类建筑队、交通搬运队等成建制进城 包揽任务的劳务团体;本市进市区和县城务工的劳务团体;本市和外 地农村劳动力进市区或县城在固定场所经商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及其所用人员;进市、县(区)和驻我市中央、省属全民和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临时工、季节工的。 团体办理《务工许可证》应先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建委、交通等部 门进行审查,然后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花名册到劳动部门申领。在取 得《务工许可证》的同时,建委、交通部门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 。施工期满的劳务团体要撤离城市。办理个人《务工许可证》应持有 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信,经工商部门 审查,到劳动部门申领,在取得《务工许可证》的同时,领取《营业 执照》。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凭劳动部门或 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办理《务工许可证》。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和清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当 前治理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为此,市政府成立了以劳动部门 为主,建委、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目 前,此项工作业已开始。(宋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