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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0.08.04
【期号】= 253
【标题】= 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 我市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宋政明
【专栏】=
【正文】=
 

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 我市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

宋政明  (1990.08.04)

  加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
  我市实行《务工许可证》制度
      本报讯 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农村
劳动力盲目涌入城市,最近,市政府决定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实行
《许可证》制度。
    制度规定,除经批准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农民轮换制工人,
仍按规定办理外,使用其他农村劳动力一律要办理《务工许可证》。
其具体签发范围是:外地农村各类建筑队、交通搬运队等成建制进城
包揽任务的劳务团体;本市进市区和县城务工的劳务团体;本市和外
地农村劳动力进市区或县城在固定场所经商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及其所用人员;进市、县(区)和驻我市中央、省属全民和县
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干临时工、季节工的。
    团体办理《务工许可证》应先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建委、交通等部
门进行审查,然后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花名册到劳动部门申领。在取
得《务工许可证》的同时,建委、交通部门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
。施工期满的劳务团体要撤离城市。办理个人《务工许可证》应持有
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政府证明信,经工商部门
审查,到劳动部门申领,在取得《务工许可证》的同时,领取《营业
执照》。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凭劳动部门或
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工计划办理《务工许可证》。
    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管理和清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当
前治理整顿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为此,市政府成立了以劳动部门
为主,建委、交通、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劳务管理领导小组。目
前,此项工作业已开始。(宋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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