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1.04.03 |
【期号】= 323 |
【标题】= 市政府发出通告,要求——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
【版次】= 02 |
【版名】=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1991.04.03)
市政府发出通告,要求——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 本报讯 市政府于最近发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的通告。要求做到:一、设立行政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设立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 ,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为依据。收费项目的设 立和标准的制定,必须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依据,严格执 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二、罚 款项目,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确定罚 款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罚款幅度过大的,要划清档次, 明确标准,严禁擅自设立罚款项目。三、集资人必须在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 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必须由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四、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 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五、 各级人民政府对现有的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要进行彻底清理整顿, 解决“滥、散、乱”的问题,取缔非法行为,对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反 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重点查处。六、广大群众和各企事业单位 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权拒付,并可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检 举、揭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