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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2.05.23
【期号】= 443
【标题】=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问答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宋江平
【专栏】= 保险天地
【正文】=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问答

宋江平  (1992.05.23)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问答
    问:去年我单位职工加入了家庭财产保险。今年春节,一外单位
货车撞倒了宿舍附近的电线杆,碰线后引起超电压,造成七户职工家
中的电冰箱损毁,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也有履行
经济赔偿的义务,但这种赔偿是受保险责任范围限制的。只有损失是
发生在责任范围内的才给予赔偿,否则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列
明的保险人有何种情况下不负保险责任的事项称为“除外责任”。家
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电器用品因使用过度、短路、弧花、漏电
、超电压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损毁”属于除外责任,商业大厦职工的电
冰箱由于倒杆引起超电压,造成电冰箱本身的损毁,就属于除外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今年四月份开办了家庭财产
保险业务,增加了一项特约条款,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存放于家庭
财产保险单上载明地址室内的家用电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致使供电线路倒杆、碰线引起超电压,造成单价200
元以上家用电器的损毁,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市保险公司 宋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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