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2.05.23 |
【期号】= 443 |
【标题】=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问答 |
【版次】= 02 |
【版名】= |
【作者】= 宋江平 |
【专栏】= 保险天地 |
【正文】= |
宋江平 (1992.05.23)
关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问答 问:去年我单位职工加入了家庭财产保险。今年春节,一外单位 货车撞倒了宿舍附近的电线杆,碰线后引起超电压,造成七户职工家 中的电冰箱损毁,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也有履行 经济赔偿的义务,但这种赔偿是受保险责任范围限制的。只有损失是 发生在责任范围内的才给予赔偿,否则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列 明的保险人有何种情况下不负保险责任的事项称为“除外责任”。家 庭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电器用品因使用过度、短路、弧花、漏电 、超电压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损毁”属于除外责任,商业大厦职工的电 冰箱由于倒杆引起超电压,造成电冰箱本身的损毁,就属于除外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经济损失。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今年四月份开办了家庭财产 保险业务,增加了一项特约条款,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存放于家庭 财产保险单上载明地址室内的家用电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自然 灾害和意外事故致使供电线路倒杆、碰线引起超电压,造成单价200 元以上家用电器的损毁,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市保险公司 宋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