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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2.07.25
【期号】= 461
【标题】= 税法知识问与答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专栏】= 税法知识问与答
【正文】=
 

税法知识问与答

  (1992.07.25)

  税法知识问与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在当前加快对外改革开放
步伐形势下对刑法121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税收在国
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暴力抗税案件较
前几年有所抬头,征税与逃税的斗争愈趋激烈,偷税、抗税、骗取出
口退税、伪造、倒卖、非法使用发票等妨害税收的违法犯罪活动愈趋
严重,冲击、打砸、围攻、谩骂、殴辱、报复、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
属的事件亦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税收经济秩序、影响税收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直接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导致税负失衡,扭曲
竞争机制,加强了分配不公,影响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干扰改革,
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所以,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近几
年,在同偷税、抗税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不少处理这类
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加
强对偷、抗税犯罪做斗争,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出现该判不判或“以
罚代刑”、“以刑代罚”等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必要对刑法第121条
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制的权威性
和严肃性,严厉惩治偷税、抗税犯罪,促进支持改革开放,保障企业
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最近颁发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并从1992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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