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2.07.25 |
【期号】= 461 |
【标题】= 税法知识问与答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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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专栏】= 税法知识问与答 |
【正文】= |
(1992.07.25)
税法知识问与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在当前加快对外改革开放 步伐形势下对刑法121条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税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税收在国 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暴力抗税案件较 前几年有所抬头,征税与逃税的斗争愈趋激烈,偷税、抗税、骗取出 口退税、伪造、倒卖、非法使用发票等妨害税收的违法犯罪活动愈趋 严重,冲击、打砸、围攻、谩骂、殴辱、报复、伤害税务人员及其家 属的事件亦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税收经济秩序、影响税收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正确实施,直接减少财政收入,而且导致税负失衡,扭曲 竞争机制,加强了分配不公,影响经济建设和安定团结,干扰改革, 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所以,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整治,近几 年,在同偷税、抗税犯罪做斗争的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不少处理这类 案件的法律问题。在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加 强对偷、抗税犯罪做斗争,避免因理解不一致而出现该判不判或“以 罚代刑”、“以刑代罚”等执法不严的现象,有必要对刑法第121条 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制的权威性 和严肃性,严厉惩治偷税、抗税犯罪,促进支持改革开放,保障企业 和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最近颁发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并从1992年5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