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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2.08.05
【期号】= 464
【标题】= 哪些偷税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哪些数额及标准属偷税情节严重?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专栏】= 税法知识问与答
【正文】=
 

哪些偷税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哪些数额及标准属偷税情节严重?

  (1992.08.05)

  哪些偷税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哪些数额及标准属偷税情节严重?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
义务,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偷税罪论处。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情
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
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者谎
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
润;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
    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
的单位,偷税数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
    (一)偷税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
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二)偷税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且
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三)偷税五
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
之二十的;(四)偷税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
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的;(五)偷税总额达三十万元以上
的。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其他纳
税人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为二千至五千元。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前条所定数额标准,并有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一)
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二)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
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三)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四
)向税务人员行贿的;(五)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
    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
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罪的,以偷税共犯论处。税
务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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