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2.08.05 |
【期号】= 464 |
【标题】= 哪些偷税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哪些数额及标准属偷税情节严重?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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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专栏】= 税法知识问与答 |
【正文】= |
(1992.08.05)
哪些偷税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哪些数额及标准属偷税情节严重? 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 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 义务,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以偷税罪论处。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情 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 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者谎 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 润;虚构事实骗取减税、免税等。 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 的单位,偷税数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 (一)偷税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 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的;(二)偷税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且 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三)偷税五 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 之二十的;(四)偷税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 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的;(五)偷税总额达三十万元以上 的。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户、租赁经营户、个人合伙或者其他纳 税人以及负有代征、扣缴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 为二千至五千元。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前条所定数额标准,并有 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一) 偷税三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二)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伪造计 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三)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四 )向税务人员行贿的;(五)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 与纳税人、代征人、扣缴义务人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 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罪的,以偷税共犯论处。税 务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