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3.08.03 |
【期号】= 612 |
【标题】=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告(1993)东区民催字第3号 |
【版次】=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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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8.03)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公告 (1993)东区民催字第3号 申请人张玉平于1993年7月30日,在青州市汽车站被盗走沂源县 建筑公司第八工区,在东营市建设银行开户的转帐支票一张,号码: 0714336;现金支票8张号码:4291773—4291776;4291798—4291801 汇票单,信汇单各三份,现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 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 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 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特此公告。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签发人:曹江波 经办人:徐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