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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3.08.03
【期号】= 612
【标题】= 贯彻实施新企业财会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解答
【版次】=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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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专栏】=
【正文】=
 

贯彻实施新企业财会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解答

  (1993.08.03)

   贯彻实施新企业财会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解答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
业财务制度,确保新旧制度的衔接顺利,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
规定,就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部门解答如下:一、关于新制度与承包
制的衔接:
    1.已经到期的承包企业和没有实行承包办法的企业,原则上都
要改为税利分流,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后企业不再上交调节税。
    2.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可执行到承包
期满后,都要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对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经主管财
政机关批准、可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但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995年底。
    3.承包虽未到期,但承包各方均同意在执行新制度后改为税利
分流的企业,也可依法中止承包,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规定。
  4.对1995年前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超承包目标多
留的利润应纳入企业税后利润中按规定税序自主分配。完不成承包任
务的企业,仍应用税后利润抵补承包任务,抵补顺序为;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金、风险抵押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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