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3.08.03 |
【期号】= 612 |
【标题】= 贯彻实施新企业财会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解答 |
【版次】=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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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1993.08.03)
贯彻实施新企业财会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解答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企 业财务制度,确保新旧制度的衔接顺利,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 规定,就新旧制度衔接中有关部门解答如下:一、关于新制度与承包 制的衔接: 1.已经到期的承包企业和没有实行承包办法的企业,原则上都 要改为税利分流,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后企业不再上交调节税。 2.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可执行到承包 期满后,都要实行税利分流办法。对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经主管财 政机关批准、可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但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995年底。 3.承包虽未到期,但承包各方均同意在执行新制度后改为税利 分流的企业,也可依法中止承包,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规定。 4.对1995年前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超承包目标多 留的利润应纳入企业税后利润中按规定税序自主分配。完不成承包任 务的企业,仍应用税后利润抵补承包任务,抵补顺序为;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金、风险抵押金。(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