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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3.09.02
【期号】= 625
【标题】= 东营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东营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1993.09.02)

  东营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东营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三
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五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庆黎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我市城
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山东
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非综合开发区进行
建设,建设地段凡有基础设施可供利用或者能够同步建设基础设施的,
必须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按照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征收的,征收比例为3—5%;(二
)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征收的,征收比例为8—10%;建
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造价,按上年度市或各县(区)工业、民用建筑
竣工面积平均实际综合造价确定。
    第四条 对党政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按政策规定需要
扶持发展的行业,按下限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图书馆、博
物馆、广播电视、公安消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减半征收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对城市道路(含桥涵、隧道、路灯)、公共交通、供水
排水(含污水处理)、防洪设施、燃气煤气、集中供热、环境保护设
施、园林绿化、公共厕所、垃圾场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免征城市市政公
用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
收,设专户存入建设银行,按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
设、改造和维护。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商计划
、财政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应当纳入地方投资计划规模,
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据的缴
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单据,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
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执照。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而拒缴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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