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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4.12.12
【期号】= 826
【标题】= 为增强农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市工商局市消协印发《致全市农民消费者的一封信》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郑锦州
【专栏】=
【正文】=
 

为增强农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市工商局市消协印发《致全市农民消费者的一封信》

郑锦州  (1994.12.12)

   为增强农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市工商局市消协印发《致全市农民消费者的一封信》
    本报讯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一周
年,针对我市农民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所
适从的问题,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于近日印发了《致全市农民消
费者的一封信》。
    信中说,自1991年8月我市成立消费者协会以来,共受理消费者投
诉1.4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0多万元。其中,农民消费者的
投诉占整个投诉的14.7%,在农村、在农民消费者中开展消费教育,
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迫在眉睫。
    信中指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
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广大消费者自己的组织,是党
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当您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地膜、小型农机具等),或有
偿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理直气壮地到当地消费者协会、
分会投诉。
    信中提醒,在购买商品或有偿接受服务时,莫忘索要发货票、保
修单或信誉卡;高档耐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按说明书要求及时联保;
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注意“三包”期限,一
旦发现商品缺陷、质量问题或故障,由销售单位负责“三包”;不能
正常使用的商品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或更换、退货;切不可自行拆动
或到非指定定点单位修理。
    信中最后说,一个聪明的消费者,应当拿起法律利剑,学会和提
高自我保护本领,使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 (郑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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