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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5.01.07
【期号】= 837
【标题】= 我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开始办公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初恒林
【专栏】=
【正文】=
 

我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开始办公

初恒林  (1995.01.07)


<日期>=1995.01.07
<期号>=0837
<标题>=我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开始办公
<版次>=03
<版名>=
<作者>=初恒林
<专栏>=
<正文>=
    我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开始办公
    本报讯 为确保《国家赔偿法》在检察机关的贯彻实施,我市检
察机关于1994年12月组织成立了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分别设在
市院控申处和各区、县院控申科,自今年1月1日起该国家赔偿办公室
开始受理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情形之一的,侵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赔偿。
    1、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刑事赔偿请求由赔偿请求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赔偿请求人必须在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
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内(过期视自动放弃)向有侵权行为的人民检
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同时提供有关发生法律效力
的确认其无犯罪事实或者排除其犯罪重大嫌疑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
国家赔偿办公室将依法受理属于自己管辖的赔偿请求。
                                    (初恒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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