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5.01.07 |
【期号】= 837 |
【标题】= 我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开始办公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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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初恒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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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初恒林 (1995.01.07)
<日期>=1995.01.07 <期号>=0837 <标题>=我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开始办公 <版次>=03 <版名>= <作者>=初恒林 <专栏>= <正文>= 我市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开始办公 本报讯 为确保《国家赔偿法》在检察机关的贯彻实施,我市检 察机关于1994年12月组织成立了检察机关国家赔偿办公室,分别设在 市院控申处和各区、县院控申科,自今年1月1日起该国家赔偿办公室 开始受理因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 情形之一的,侵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赔偿。 1、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 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 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刑事赔偿请求由赔偿请求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 。赔偿请求人必须在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 确认为违法之日起两年内(过期视自动放弃)向有侵权行为的人民检 察院国家赔偿办公室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同时提供有关发生法律效力 的确认其无犯罪事实或者排除其犯罪重大嫌疑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 国家赔偿办公室将依法受理属于自己管辖的赔偿请求。 (初恒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