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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5.07.01
【期号】= 912
【标题】= 西城规划管理办法  西城规字(94)第1号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西城规划管理办法  西城规字(94)第1号

  (1995.07.01)


<日期>=1995.07.01
<期号>=0912
<标题>=西城规划管理办法  西城规字(94)第1号
<版次>=02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西城规划管理办法
    西城规字(94)第1号
    第一条  为加强西城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有关规定,结合西城的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
路、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划区范围以91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第三条  东营市规划管理处西城分处(以下简称西城规划分处)
是西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区政府对西城规划实施全面管理
。胜利石油管理局规划处(以下简称油田规划处)、西城规划区内的
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办公室为城市建设活动的初审、申报机关
,批准权一律为西城规划分处或市规划处。
    第四条  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西城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中
必须按东营市人民政府令规定的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西城规划区内一切建设工程的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任务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西城规划分处的选址意见书。
    (二)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对重要工程西城分处可通知土地
、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
      (三)油田所属工程(含开发建设项目)办理一书两证时,初
审和承报单位为油田规划处,用地和建设单位经油田规划处办理有关
手续后,再到西城规划分处办理一书两证,未经油田规划处审定的,
不予办理。
      (四)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管辖的街道、企
业、单位或个人申请用地和建设,初审和承报单位是所在乡镇、街道
办事处规划管理部门,西城规划分处根据街道企业或个人所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意见,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一书两证。
    (五)市直、区直单位用地和建设,可直接向西城规划分处提出
申请,根据审批权限由西城规划分处办理一书两证或承报市规划管理
处审批。
      (六)外来单位或个人需要用地和建设的,可直接向西城规划
分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在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
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西城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或临时建
设,必须到西城规划分处办理临时用地或临时建设许可证。
    第八条  一切建设项目在取得一书两证后,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
人必须向西城规划分处申请定点放线和验线,否则注销其用地和建设
规划许可证件,责令其停止建设。
    第九条  未取得两证或违反两证规定的用地和建设,由西城规划
分处会同土地部门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予以处理。
    第十条  西城规划分处应参加西城规划区内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
并有权对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油田规划处对油田建设工程
要定期进行检查,并要杜绝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乡镇、街道办事
处规划办公室要对其所属的街道企业、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定期检查
,并要杜绝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
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一条  在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工程
竣工六个月内及时向区城建档案室提供完整的城建档案资料,西城规
划分处按责任分工予以存档或承报。
    第十二条  西城规划分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东
营市人民政府令规定的标准收取下列费用:
    (一)定点、验线费,按测绘收费标准计收;
    (二)档案保证金,按市政府第17号令规定标准计收;
    (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市政府第6号令规定标准计收;
    (四)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保证金,按市政府第15号令规定标
准计收;
    (五)工本费,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城规划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规划管理处西城分处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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