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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5.08.01
【期号】= 925
【标题】= 东营市公安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安处  关于查缴非法枪支的通告
【版次】= 03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东营市公安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安处  关于查缴非法枪支的通告

  (1995.08.01)


<日期>=1995.08.01
<期号>=0925
<标题>=东营市公安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安处  关于查缴非法枪支的通告
<版次>=03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东营市公安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安处
    关于查缴非法枪支的通告
    今年以来,我市和油区一些地方涉枪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和油区治安,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必须对
各类非法枪支坚决予以查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
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
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各类枪支弹药,凡属非法的军
用枪,小口径步枪及其他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
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钢珠枪、电击枪、催油枪等仿真枪和打火机式枪
、钢笔式枪、冲锋式气枪及各类弹药等,律予以查缴。
      二、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的
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于8月2
0日前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交代问题,同时上交枪支弹药、制
造枪支的工具及原材料。8月20日后仍抗拒不交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
,依法从重处罚。
      三、持有民用枪支的人员,须在8月2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申
报登记,已有持枪手续的进行年度审验;无持枪手续的,如属合法渠
道购买,并符合持枪条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办理持有或者
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以非法持枪论处。
      四、各级公安机关将严格枪支管理、检查制度,加强对交通要
道、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对非法贩运、出售、携带枪支
弹药的可疑人员、车辆、物品实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要广泛宣传
教育发动群众,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枪支弹药的查缴工作。每个公
民都有责任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受法律保护,
有功的给予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的,公
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公安局油田公安处举报电话:221957 553767
                                221908 552775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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