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5.08.01 |
【期号】= 925 |
【标题】= 东营市公安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安处 关于查缴非法枪支的通告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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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08.01)
<日期>=1995.08.01 <期号>=0925 <标题>=东营市公安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安处 关于查缴非法枪支的通告 <版次>=03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东营市公安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安处 关于查缴非法枪支的通告 今年以来,我市和油区一些地方涉枪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和油区治安,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必须对 各类非法枪支坚决予以查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 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 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各类枪支弹药,凡属非法的军 用枪,小口径步枪及其他射击运动枪、猎枪、火药枪、气枪、麻醉枪 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钢珠枪、电击枪、催油枪等仿真枪和打火机式枪 、钢笔式枪、冲锋式气枪及各类弹药等,律予以查缴。 二、凡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私藏、持有、携带枪支弹药的 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于8月2 0日前到公安机关或单位保卫部门交代问题,同时上交枪支弹药、制 造枪支的工具及原材料。8月20日后仍抗拒不交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 ,依法从重处罚。 三、持有民用枪支的人员,须在8月2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申 报登记,已有持枪手续的进行年度审验;无持枪手续的,如属合法渠 道购买,并符合持枪条件,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办理持有或者 登记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以非法持枪论处。 四、各级公安机关将严格枪支管理、检查制度,加强对交通要 道、公共场所的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对非法贩运、出售、携带枪支 弹药的可疑人员、车辆、物品实行严格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五、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要广泛宣传 教育发动群众,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枪支弹药的查缴工作。每个公 民都有责任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受法律保护, 有功的给予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的,公 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公安局油田公安处举报电话:221957 553767 221908 552775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