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6.01.11 |
【期号】= 995 |
【标题】= 上诉法定期间不容忽视 |
【版次】=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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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洪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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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张洪海 (1996.01.11)
<日期>=1996.01.11 <期号>=0995 <标题>=上诉法定期间不容忽视 <版次>=03 <版名>= <作者>=张洪海 <专栏>= <正文>= 上诉法定期间不容忽视 张洪海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这部法律除 对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做了详尽的规定外,为了促进法院及时审理民 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特 别对各种程序规定了法定期间和严格的审限。各级法院有法可依,严 肃执法使一审、二审的审判时间明显缩短。但是,目前有些法院对一 审与二审之间的法定期间重视不够,给二审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 不便,有些证据甚至灭失,当事人的损失更为严重。笔者认为,造成 法定期间耽误这种现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现分析如下。 第一、对上诉的法定期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第二,造成法定 上诉期间耽误的原因是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员存在重审限,而轻期间的 错误思想观念。审限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各种程序审理民事案 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期限。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各级法院为了落实审 限采取了严格的制度和措施,有的法院将此做考核庭室工作、审判人 员工作的一项指标并直接与庭室和个人的评优、评奖、工资、奖金、 福利甚至晋升相挂钩,使在审限内完成民事案件审判任务得到了有力 的保障,但是对于期间法院一般没有统一规定。第三,个别审判人员 由于各种原因对法律学习不够,造成上诉期间的耽误。这里有二种情 况,一是学习《民诉法》不深彻,甚至不知道有关上诉期间的规定。 二是对法学知识学之甚少,不懂得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期限是法定 期间而法定期间是不变期间,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都不能缩短 或者延长。 为了保证执行上诉期间,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完善法律条款,加强 监督制约。建议上级法院以司法解释强调法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以 进一步规范各原审法院的行为。其次,在上诉案件中坚决贯彻执行立 审分离。三是要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严肃执法 。(作者单位系河口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