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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1996.04.09
【期号】= 1033
【标题】= 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版次】= 02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1996.04.09)


<日期>=1996.04.09
<期号>=1033
<标题>=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版次>=02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一、推进城市征管现代化改革,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纳
税人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自1995年10月开始,我市率先在市和县区等7个直属分局进
行城市征管现代化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彻底改革多年沿用的“专
管员”专户制度,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逐步建立征收、管理、
检查相对独立、相互制约、促进,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新的
征管模式。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
取了不同的纳税程序,分别到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一是对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情况好的国有、集体企业等,直接向
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二是对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能正确计算盈亏的国有、集体企业等
,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报送管理机关审核后,到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三是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盈亏的机关事业单位兴办
的“实体”、外地驻我市县、区分支机构等,可采取由税务代理机构
代其向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二、国办发〔1996〕4号文件对国、地两家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
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答:国办发〔1996〕4号文件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税收及涉外
税收征管范围作了重大调整,并于2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集贸市场
、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范围调整为:除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
局负责征收管理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对涉外税收的征管范围调整为:除增值税、消费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外,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增值税、消
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除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向国税缴纳
外,其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
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税率根
据所得性质,分别采用5—35%,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
例税率。
    四、什么是偷税?对偷税者如何惩治?
    答: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
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偷税者,除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偷税款外,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或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五、什么是抗税,对抗税者如何惩治?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对抗税者,除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
规定处罚。以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
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以罚金。
    六、怎样检举偷税?有无奖励?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偷税行为嫌疑,可
以直接报告当地税务机关,亦可用信函或电话等方式报告有关地方税
务机关。市地税局的举报电话为8226149、8221931。税务机关有责任
为举报人保密。根据查实的偷税额与罚款额,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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