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6.04.09 |
【期号】= 1033 |
【标题】= 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
【版次】=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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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4.09)
<日期>=1996.04.09 <期号>=1033 <标题>=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版次>=02 <版名>= <作者>= <专栏>= <正文>= 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答 一、推进城市征管现代化改革,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纳 税人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自1995年10月开始,我市率先在市和县区等7个直属分局进 行城市征管现代化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彻底改革多年沿用的“专 管员”专户制度,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逐步建立征收、管理、 检查相对独立、相互制约、促进,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新的 征管模式。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 取了不同的纳税程序,分别到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一是对财务制度健全,纳税情况好的国有、集体企业等,直接向 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二是对财务制度基本健全,能正确计算盈亏的国有、集体企业等 ,按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报送管理机关审核后,到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三是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盈亏的机关事业单位兴办 的“实体”、外地驻我市县、区分支机构等,可采取由税务代理机构 代其向征收大厅申报纳税。 二、国办发〔1996〕4号文件对国、地两家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 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答:国办发〔1996〕4号文件对集贸市场、个体业户税收及涉外 税收征管范围作了重大调整,并于2月1日起执行。其中,对集贸市场 、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管范围调整为:除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 局负责征收管理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 责征收管理。对涉外税收的征管范围调整为:除增值税、消费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外,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增值税、消 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除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向国税缴纳 外,其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就其从我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 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就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 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税率根 据所得性质,分别采用5—35%,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 例税率。 四、什么是偷税?对偷税者如何惩治? 答: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 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偷税者,除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偷税款外,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 或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五、什么是抗税,对抗税者如何惩治?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对抗税者,除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 规定处罚。以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 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以罚金。 六、怎样检举偷税?有无奖励?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单位或个人有偷税行为嫌疑,可 以直接报告当地税务机关,亦可用信函或电话等方式报告有关地方税 务机关。市地税局的举报电话为8226149、8221931。税务机关有责任 为举报人保密。根据查实的偷税额与罚款额,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