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7.02.04 |
【期号】= 1179 |
【标题】=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
【版次】= 04 |
【版名】= 时事·广告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1997.02.04)
新闻出版署《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 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出版管理,树立行 业新风,进一步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现重申并补充关于禁止买卖书号 、刊号、版号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 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 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 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 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 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 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三、出版工作者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稿 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各种费用(如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等),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四、出版工作者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索取 和收受回扣或提成。 五、严禁出版工作者参与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 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的非法行为。 六、出版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谋取个人 名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 用。 七、出版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不得到出版、印刷 、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的 “体内循环”。 八、出版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不得将书号、刊号、版 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 九、出版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版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约稿收 费等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费用。 十、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出版物必须到有印制许可证的印制厂印 制;出版单位不得向没有一级批发权的任何发行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 总发行权,也不得向非发行单位批发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一切印制业 务和发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关于实行印刷委托书、复制 委托书、书刊发行委托书的有关规定。 十一、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 方面的重大选题,应严格按国家出版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 等手续。出版单位对书稿的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要切实到位、严格 把关,对编、排、校、印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十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根 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 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监督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