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7.08.06 |
【期号】= 1310 |
【标题】= 确立“三大原则” 奠定法制基础 |
【版次】= 03 |
【版名】= 农业经济·政法 |
【作者】= |
【专栏】= 认真学习宣传新刑法② |
【正文】= |
(1997.08.06)
确立“三大原则” 奠定法制基础 新刑法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确立了贯穿于刑法全部内容的刑事 司法三大原则,澄清了法学理论界的是非争议,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 机关的难题,不仅为刑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奠 定了基础,而且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根本法律依据,具 有历史性的进步。 新刑法确定的三大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 第一,取消类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将罪刑法定原则表 述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 要求是:禁止类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不搞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 不适用习惯法;法律规定必须规范、具体。 新刑法所以取消类推是因为,罪刑法定与类推在本质上是相互排 斥的,类推制度带有人治的痕迹,不符合现代刑事立法明确化、规范 化、法制化的要求,实践中随意性较大,易使无罪的人被类推为有罪 ,从而有悖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世界刑事立法潮流。 取消类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在原有罪名的基础上进一步 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因此,新刑法分则条文由原来的103条增加到3 51条,尽可能对各种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司法机关贯彻罪刑法 定原则、严格执法提供了较为全面、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二,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新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 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 一原则虽早已规定在宪法中,但把它作为一项刑法适用原则规定下来 ,不仅表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是一句空话,而且有利于克服权大 于法,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取信于民,真正树立起法制的权威。 第三,确立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对犯罪分子要罚当 其罪,绝不允许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更不能畸轻畸重。罪重的量刑 要重,以保护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权益;罪轻的量刑要轻,以维护 犯罪分子应有的权益。同一罪名、同样的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大致相同的案件,在刑罚的裁量上应基本一致,以维持各个罪、刑之 间的统一性、平衡性。新刑法所确定的科学严密的处罚体系、区别对 待的处罚原则、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都是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的具 体体现。 (东普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