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8.01.02 |
【期号】= 1418 |
【标题】= 啤酒瓶自爆伤人 生产者赔偿三万 |
【版次】= 01 |
【版名】= 要闻 |
【作者】= 王学民 |
【专栏】= |
【正文】= |
王学民 (1998.01.02)
啤酒瓶自爆伤人 生产者赔偿三万 陈庄镇辛六村农民张某去年麦季从陈庄大集韩某的卖摊买回了注 有德州雪豹啤酒总厂出口的“群岛啤酒”两捆,放在了自家的桌下。 两天后的中午,张某弯腰取啤酒时,一啤酒瓶发生爆炸,飞起的玻璃 割伤了其左眼。随即,做眼球摘除手术,安装仪眼,住院一个余月, 花费医疗费2360元。出院后,张某以德州雪豹啤酒总厂制造了不合格 产品,以韩某销售了这一有缺陷的产品,造成自己伤害,将两者推上 了法庭的被告席,要求他们承担因此引起的赔偿责任。经过开庭审理 ,在事实面前,啤酒厂不得不主动承担了这一赔偿责任,赔偿张某经 济损失及致残补助三万元。经销户韩某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只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 己制造的、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或者证明消费者、使用者故意违反使 用规则,就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广大消费者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产品生产厂家和销售者也要对制造、销售的产品加强质量监督,尽 量减少不必要的事故,以免造成损失。 (王学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