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


【日期】= 1998.08.05
【期号】= 1572
【标题】= 契税知识问答
【版次】= 02
【版名】= 综合新闻
【作者】=
【专栏】=
【正文】=
 

契税知识问答

  (1998.08.05)

   契税知识问答
    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
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十一、契税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可以委
托土地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并办理委托代征手续。代征部门
不得办理减免契税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
或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
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纳税人怎样办理纳税手续?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提供与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经征收机关审核后,纳税人按照征收机关核定
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市财政局农税科)

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