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8.08.05 |
【期号】= 1572 |
【标题】= 契税知识问答 |
【版次】= 02 |
【版名】= 综合新闻 |
【作者】= |
【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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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8.05)
契税知识问答 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确定的?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 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十一、契税由哪个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征收机关可以委 托土地或者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并办理委托代征手续。代征部门 不得办理减免契税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 或减免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 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纳税人怎样办理纳税手续?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10日内,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提供与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有关的资料。经征收机关审核后,纳税人按照征收机关核定 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市财政局农税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