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8.10.01 |
【期号】= 1614 |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今日实施 |
【版次】= 01 |
【版名】= 要闻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今日实施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今天正式实施。 《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 政区域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 血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 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 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献血法》还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 于临床,不得买卖” 《献血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血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管理的新 阶段。 (献血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