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999.11.01 |
【期号】= 1941 |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版次】= 01 |
【版名】= 要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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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1999.1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 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 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 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 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 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 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 ,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 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 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 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 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 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 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 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 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 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 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