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


【日期】= 1999.11.01
【期号】= 1941
【标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版次】= 01
【版名】= 要闻
【作者】=
【专栏】=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11.0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
教活动的决定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
议通过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根
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
。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
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
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
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
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
,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处理邪教组织的工作中,要把不
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
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对构
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在全体公民中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
科学文化知识。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有利于保护正常
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邪教
组织严重危害人类、危害社会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
响,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
    四、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
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责任制,把严防邪教
组织的滋生和蔓延,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
下去,维护社会稳定。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返回概览 <<上一记录 下一记录>> 打印预览 下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