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0.01.05 |
【期号】= 1997 |
【标题】= 参加失业保险有新规定 |
【版次】= 06 |
【版名】= 黄河口导刊 人世间 |
【作者】= 郭瑛 高钧 |
【专栏】= 通风报信 |
【正文】= ![]() |
郭瑛 高钧 (2000.01.05)
参加失业保险有新规定 郭瑛 高钧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 文件精神,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凡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 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 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 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 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 位(含差额拨款的)、社会团体1999年度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 部分,下同),于1999年12月15日前由单位一次性缴当地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自2000年起,按季度缴纳。逾期不缴 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 纳金。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 ,1999年度从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列入 预算;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 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已正常缴纳的单位,仍按原渠道列 支。根据省统一要求,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级统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