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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0.01.05
【期号】= 1997
【标题】= 参加失业保险有新规定
【版次】= 06
【版名】= 黄河口导刊  人世间
【作者】= 郭瑛 高钧
【专栏】= 通风报信
【正文】=
 

参加失业保险有新规定

郭瑛 高钧  (2000.01.05)

   参加失业保险有新规定
    郭瑛 高钧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根据中央和省有关
文件精神,就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联合发出通知。凡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
机关除公务员(含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人员)以外的职工,社
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参加失
业保险,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按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他单位按全部职工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
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
位(含差额拨款的)、社会团体1999年度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
部分,下同),于1999年12月15日前由单位一次性缴当地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自2000年起,按季度缴纳。逾期不缴
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
纳金。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
,1999年度从单位支出预算中列支,自2000年1月起由同级财政列入
预算;其他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
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已正常缴纳的单位,仍按原渠道列
支。根据省统一要求,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和支付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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