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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1.01.11
【期号】= 2308
【标题】= 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
【版次】= 03
【版名】= 专刊
【作者】= 张吉山
【专栏】=
【正文】=
 

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

张吉山  (2001.01.11)

   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
    □张吉山
    “暗箱操作”本是一个摄影专业术语,意为在暗室里进行的一
切拆卷、曝光、洗像等程序,在公安工作中常常引申为“不公开处理
事务或案件”之意;“阳光作业”则恰恰相反,即一切实行公开处理
,完全置于群众监督下进行的意思。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对一些治安
案件实行“暗箱操作”,的确存在着许多弊端。由于办理程序和结果
不公开,缺乏透明度,当事人很容易产生误解,互相猜疑对方跑了关
系、走了后门,往往对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满意。作为公安机关,由
于缺乏有效监督,也易导致关系案、人情案。
    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具有五大优势:一是有效地排除
了人情、关系对办案的干扰。实行公开处理,群众有理可以说出来,
有证据可以拿出来,使以往推、拖、压、哄的现象大为减少;二是提
高了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质量。公开处理后,办案人员会感到有压
力,促其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素质,减少信访、复议案件的发生
;三是有利于化解矛盾。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辩论,办
案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做出解释说明,处理结果基本能达到双方满
意,可以有效地防止矛盾激化;四是有利于树立公安机关的形象。通
过把调查取证、责任认定、调处意见等整个执行过程向群众公开,扩
大了监督面,确保了公正执法,密切了警民关系;五是有助于推动普
法宣传工作。实行公开处理,将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定程序、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等公开,不仅对案件当事人,也令旁听群众受到教育,使处
理案件的过程变为普法宣传教育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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