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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1.04.02
【期号】= 2374
【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版次】= 02
【版名】= 综合新闻
【作者】=
【专栏】=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2001.04.0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通告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作出的
重要决策,是我国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
思想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理顺国家、集
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
担,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税费改革
的基本原则,一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稳定;二是兼顾其
他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乡镇和村级组织能够正常运转;三是实行以
税收为主的分配制度,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办法;四是统筹安排,全
面推进农村的各项改革。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
)。鉴于我省防洪、抗旱任务较重,省里决定对“两工”采取逐步取
消的办法。各地取消“两工”的具体时间和方法步骤,由各市政府提
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在过渡期内,各地要逐步减轻农民的劳务负
担,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在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各级政
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流域性大中型水利、交通等基本建设所
需要的资金投入。今后乡、村发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必需的用工,
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事一批”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上限控制。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计税土地面积、农作物常年
产量、规定的计税价格和税率计征。计税土地面积依据第二轮土地承
包合同和土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计税常年产量按照1994—1998年农
作物实际产量和全省统一规定比例折算为标准粮后核定;计税价格根
据国家公布的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和市场粮食价格综合测算,我省确定
计税价格为每公斤标准粮1.14元,一定5年不变;农业税税率为6%。
农业税政策调整后,继续实行灾情减免、社会困难减免和鼓励生产性
减免政策。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
收和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逐步减少应税项目、
合并征税环节、调整适用税率。一是在大田种植的西瓜、甜瓜、甜叶
菊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二是对原在生产、收购两个环
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应税产品,属于一个纳税人的,合并在生产环节
征税;属两个纳税人的仍维持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三是农业
特产税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税率执行。
    (六)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税费改革后,村提留不再按人头收
取,改按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形式收取。农业税附加比例
为正税的40%,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为正税的10%—20%。同时按“
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均衡减负”的原则,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
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工商业、养殖业的农村居民、渔民和以
种植农业特产品为主的农民,收取一定的乡村公益事业金。具体收取
标准,由各市政府按照不高于税费改革后当地农民平均负担水平确定
,报省政府批准。以上资金由乡镇财政专户存储,村委会安排使用,
乡镇经管部门监督管理。
    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
固定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并实行上限控制。具体由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
审计。
    三、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和乡村公益事业金、村“
一事一议”资金的征收方式
    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实行征收代金的方式,并保
持相对稳定,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农业税及附加,分夏、秋两
季征收,可以委托粮食收购等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在
纳税人农业特产品销售后,依率据实征收。农民每年应缴纳的税金,
由有关部门通过纳税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对无故不按期缴纳的,
征收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乡村公益事业金、村“一事一议”资金,由村委会收取,然后上
交乡镇财政专户存储。
    四、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的重大改革,各地必须统筹安排,落
实好各项配套改革措施。一是严格规范农村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和价格
管理制度。对具有垄断性质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
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对收费价格实行上限控制;
对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制定严格的收费标准,进一步
降低学生教材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
摊派各种费用。二是取消一切达标升级活动。凡由省市县及各部门设
立的达标升级活动,要逐项列举,一律取消。今后,各级、各部门一
律不得再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活动,任何地方和部门
都不得设立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
农民负担的集资项目。三是调整乡镇行政区划,撤并规模过小乡镇;
精简乡镇机构,分流人员;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精简优化教师队伍
;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减少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取消村级招待费,
实行村务公开。四是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农
民负担反弹。进一步落实有关责任制,继续执行党政领导亲自抓、负
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强化对农民负担情况的监
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
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
    农村税费改革后,除了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向不承包土地或承包土地明显少于当地人均水平并从事工商业、养殖
业的农村居民、渔民和以种植农业特产品为主的农民收取一定的乡村
公益事业金,兴办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资金以外,农民
不再向乡镇政府、集体组织无偿缴纳任何钱物。对其他任何专门面向
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自觉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农民群众要牢固树立国家观
念、集体观念和法制观念,对中央和省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应自觉
及时足额缴纳,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税收征管和代扣代缴工作,切
实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特此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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