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1.06.04 |
【期号】= 2425 |
【标题】= 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 |
【版次】= 02 |
【版名】= 综合新闻 |
【作者】= |
【专栏】= 工商法律法规介绍(6) |
【正文】= ![]() |
(2001.06.04)
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标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 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类商品 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 造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一经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做出以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有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 工具; (5)采取前4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 品难以分离的,责令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 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对 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 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