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1.09.01 |
【期号】= 2501 |
【标题】= 新《税收征管法》知识问部(4) |
【版次】= 02 |
【版名】= 综合新闻 |
【作者】= 尹国升 房云生 |
【专栏】= |
【正文】= |
尹国升 房云生 (2001.09.01)
新《税收征管法》知识问部(4) 问:新《税收征管法》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向税务 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 的违法违纪行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有陈述权、申辩 权;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等权利。 二是个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得查封、扣押。 三是多缴的税款可以要求退还并加算利息。新《税收征管法》对 税务人员提出了回避、保密以及因违法行政造成纳税人损失要予以赔 偿的要求。 四是税务执法受制约。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 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 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 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查询公民储蓄 存款受到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在发现个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时, 才可以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并且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 准。 五是滥用职权将调离税收岗位。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 税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对打击报复的,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提前征收、 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是非税务人员无权参与税款征收。新《税收征管法》规定:除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 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未经税务机关依 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税收征管法》还强调,税务机关要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 务。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要求税务人员秉公执法,忠于 职守,增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意识,依法行政,避免滥用 权力。 (尹国升 房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