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1.09.10 |
【期号】= 2508 |
【标题】=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
【版次】= 02 |
【版名】= 综合新闻 |
【作者】= |
【专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策法规③ |
【正文】= |
(2001.09.10)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未依照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规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 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 项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