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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1.09.10
【期号】= 2508
【标题】=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版次】= 02
【版名】= 综合新闻
【作者】=
【专栏】=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策法规③
【正文】=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2001.09.10)

   对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
反本法规定,未依照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
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
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规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
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
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
项规定: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
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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