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1.09.28 |
【期号】= 2524 |
【标题】= 游客旅行社利益双保险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于九月一日实施 |
【版次】= 02 |
【版名】= 黄河口导刊 本地事 |
【作者】= |
【专栏】= |
【正文】= |
(2001.09.28)
游客旅行社利益双保险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于九月一日实施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旅游局日前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根据这 一《规定》,今年9月1日起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 旅行社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 相应保险费,一旦旅行社在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使旅游者人身财 产遭受损害的行为,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旅行社须投保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旅游者因治 疗支出的交通、医疗费;旅游者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等赔偿 责任。《规定》指出,旅行社办理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内 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限额16万 元人民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 此导致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1997年5月13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暂行规定》,有效的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了由于偶 发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诉,从经济上保证了事故善后处理的顺利进行。 但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旅游者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意 外保险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例如,按照《意外保 险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游客本人,旅行社只是充当了保险 代理人的角色,因此,由于旅行社的过失和疏忽导致游客发生意外事 故时,游客除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外,还可以继续向旅行社索赔 。可以说旅游意外险仅转嫁了旅游者的风险,而无法免除旅行社的责 任。近几年来,向保险公司、旅行社同时索赔要求双赔偿的情况屡有 发生。而新颁布的《责任保险规定》,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变为旅行 社,一旦发生事故,则由保险公司代表旅行社赔付旅游者;此外,新 颁布的《责任保险规定》变强制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为强制旅行社责任 保险,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符合保险惯例,也明确了双方责任, 旅游者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投保以及投保多少。《责任保险规定》还 扩大了对旅行社责任的保障范围,而且由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均要投保 ,从而切实保障了各类旅行社的利益。《责任保险规定》,保险的标 的是“责任”,既包括人身责任,也含有财产责任,因此可以在经营 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一次投保,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