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12.25 |
【期号】= 2896 |
【标题】= 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
【版次】= 04 |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
【作者】= |
【专栏】= 关注立法 |
【正文】= |
(2002.12.25)
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修改为三年,并 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作出适当的修改。 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要求支付旅 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 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 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 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