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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12.25
【期号】= 2896
【标题】= 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版次】= 04
【版名】= 国内国际新闻
【作者】=
【专栏】= 关注立法
【正文】=
 

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2002.12.25)

   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两年修改为三年,并
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作出适当的修改。
    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要求支付旅
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
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
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
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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