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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2.12.26
【期号】= 2897
【标题】= 加强税收执法刚性
【版次】= 03
【版名】= 法制专刊
【作者】= 蒋积海
【专栏】=
【正文】=
 

加强税收执法刚性

蒋积海  (2002.12.26)

   加强税收执法刚性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和理顺了税收保全和强制
执行措施。主要突破是:税务机关对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依法拍卖、变卖;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
有权对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明确了保管责任等。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至第56条从关联企业的确认、
关联业务的确定、纳税调整的方法和时限、实行预约定价制度等方面
对关联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53条对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
突破了传统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事后审计的模式,而变为事前审计
,既方便了税收执法又减少了纳税人有不同意见时进行举证的困难,
便于纳税人接受。再次,进一步明确了税收连带责任、纳税人清算等
规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或出
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
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明确了发包人、出租
人的连带责任;第50条规定了纳税人清算前的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参
加清算工作制度;通过第74条离境清税制度、第76条欠税公告制度、
第77条对纳税人处理资产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欠税额的具体规定
,加强了对欠税的管理。 (蒋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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