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02.12.26 |
【期号】= 2897 |
【标题】= 加强税收执法刚性 |
【版次】= 03 |
【版名】= 法制专刊 |
【作者】= 蒋积海 |
【专栏】= |
【正文】= |
蒋积海 (2002.12.26)
加强税收执法刚性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严密和理顺了税收保全和强制 执行措施。主要突破是:税务机关对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依法拍卖、变卖;有权依法确定其价值; 有权对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财产进行整体扣押、查封;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明确了保管责任等。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至第56条从关联企业的确认、 关联业务的确定、纳税调整的方法和时限、实行预约定价制度等方面 对关联企业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第53条对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 突破了传统的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事后审计的模式,而变为事前审计 ,既方便了税收执法又减少了纳税人有不同意见时进行举证的困难, 便于纳税人接受。再次,进一步明确了税收连带责任、纳税人清算等 规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或出 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 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明确了发包人、出租 人的连带责任;第50条规定了纳税人清算前的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参 加清算工作制度;通过第74条离境清税制度、第76条欠税公告制度、 第77条对纳税人处理资产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欠税额的具体规定 ,加强了对欠税的管理。 (蒋积海) |